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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代理

发布时间:2020-12-08 16:07:25 来源:互联网

2021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代理和大家分享,以下针对了初级经济师考试教材中的内容做了讲解供大家参考, 参加初级经济师考试需要同时通过两科《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唯有坚持不懈,两科均衡备考,方能水滴石穿,绳锯木断。

2021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代理

初级经济师知识点。代理

(一)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初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大家要坚持学习,夯实基础,大家要找到好的方法,备考方法之于我们,就好比考试大纲之于考试一样。考 “契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最后希望各位考生都能够通过不懈的努力,取得最终经济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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