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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2年二级建造师审核时间

发布时间:2022-09-14 10:44:06 来源:互联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第1513号)

晋建审函[2022]1513号

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阳泉、长治、临汾、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按照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将考试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

审核部门:各设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附件1《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具体负责,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

审核范围:参加山西省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移送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考试成绩,请应试人员登录人事考试网自行查询确认),形成资格审核人员名单(附件2《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人员名单》)。

增报专业考生不再参加资格审核。

二、资格审核时间安排

审核时间:2022年9月13日8:30时至9月28日17:30时(节假日除外;节假日期间,资格审核人员可以通过邮箱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受理异议时间:2022年9月29日17:30时前

三、资格审核内容

资格审核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并在两个成绩合格年度内均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资格审核申请

(一)报送资格审核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要认真阅读《资格审核注意事项》(附件3)。在规定时间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公布的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市资格审核部门电子邮箱发送生成的资格审核材料1:1比例的PDF扫描件(切勿多次重复发送),确保清晰、完整、易辨认。

1.下载《建造师资格审核表》(附件4),对照说明仔细填写,粘贴电子照片,打印后扫描;

2.本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1:1比例扫描件;

3.2002年以后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学信网验证报告扫描件;

4.下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履历表》(附件5),填写、打印后扫描。

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存疑的,须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现场提供相应证明。

提示:《建造师资格审核表》内容要在电脑上编辑生成,打印、签字或盖章后再行扫描;所有需提交材料扫描件要合并生成一个PDF文档,并以“附件2首列顺序号+姓名”方式命名,如“15-卢某某”。

(二)异议申请

资格审核人员对资格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在2022年9月29日17:30时前,本人向原审核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超期限申请或不申请的,视为对审核结论无异议。

五、资格审核程序

(一)接收

资格审核单位,原则上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和提取资格审核材料。

发现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存疑的,可以要求资格审核人员现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不得跨地域接收资格审核材料。

(二)审核

1.核验资格审核人员提交的材料信息;

2.审核合格的,填写《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6);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告知本人审核结论及不通过原因,并填写《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7);逾期未参加审核的,填写《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附件8)。

(三)异议受理

2022年9月29日17:30时前,原资格审核部门受理资格审核人员本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申请,组织复核后,再次做出审核结论;超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不再受理。

(四)上报

各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于2022年10月9日17:00时前上报如下材料:

1.简要说明资格审核情况,形成加盖本部门公章的上报文件;

2.《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和《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按照合格、不合格、逾期未审核的顺序上报。合格的,对中专及同等学历资格审核人员加以备注;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及结论;逾期未审核的,说明情况;异议申请的;备注说明二次审核情况;

3.资格审核人员《建造师资格审核表》一式一份。

(五)归档

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格审核人员提供或上传的所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留存。

六、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资格审核工作事关广大应试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行业人才储备,时间紧、要求高,各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资格审核工作程序扎实组织开展,提出资格审核结论,并及时上报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提高约束力,强化规矩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资格审核中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资格审核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确保资格审核工作安全、平稳、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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