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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物权的设立

发布时间:2020-10-16 10:32:20 来源: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物权的设立要及时学习。平时看书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难理解的地方,此时,千万不要忽略不计这些看不懂的知识点。遇到问题要想办法及时解决,千万不要积攒太多问题,否则到二建考试后期学习时,你会觉得压力很大,而且还会导致失去备考信心,导致学习积极性大打折扣。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物权的设立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不要觉得二建考试复习是在浪费时间,学习的过程就是一个将书由厚变薄的一个过程。可能刚开始复习时,速度会稍有些慢,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复习,记忆,就会导致很多知识已经印在脑子里,只要轻松回忆下就好,并不会占用你太长时间。二建考试知识点要及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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