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及试题: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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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数额为 30 万元。甲以自有的一辆价值 10 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乙即可以先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例题·单选题】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B、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
D、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有( )。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债权的费用
【答案】 ABCD
【解析】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例题·单选题】甲从乙银行贷款 200 万元,双方于 8 月 1 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 8 月 3 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押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答案】 A
【解析】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因此选项 B 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轿车没有交付,因此质权没有设立。因此选项 CD 的说法错误,选项 A 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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