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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的知识点辨析

发布时间:2023-02-08 10:13:52 来源:互联网


小编汇总了一些关于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都是历年考试中的易考点,希望大家可以熟悉并掌握住。以下就是相关的知识点汇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的知识点辨析

【汇总1】

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是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汇总2】举例说明地役权?

比如,甲和乙的农田相邻,甲为浇灌自家农田必须从乙的农田里挖一条渠,此时甲可以和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甲付给乙一定的报酬,从而取得从乙的农田挖渠的权利。甲就叫做需役地人,乙就叫做供役地人。

【汇总3】别除权是什么意思?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汇总4】什么时候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汇总5】背书附条件,背书行为还有效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的知识点辨析

【汇总6】公示催告的程序?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或者即使申报权利但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汇总7】背书人未签章,背书是否有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的知识点辨析

【汇总8】票据上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谁?

1.主债务人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2.次债务人

(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汇总9】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的区别?

票据抗辩分两种,票据上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相对的抗辩);物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

【汇总10】持票人都可以找谁行使追索权?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中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大家快学习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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