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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考点: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0-11-02 18:08:0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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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考点: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一)监管部门对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可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査,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2)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釆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3)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査处理。

(5)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査,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釆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釆取奖惩措施。

(6)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釆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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