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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21-05-10 14:10:36 来源:互联网

乐考网初级会计频道为大家带来“202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总结这部分知识的重点内容,从而帮助考生更加有条理地学习、掌握这部分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内容。

202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以下分三种情况介绍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

(1)一般销售的销售额:

【提示】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是含有消费税的销售额。

【例题·判断题】红酒生产企业销售红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红酒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

【答案】√。解析: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在销售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

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3.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则: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包装物押金:

【提示】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①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④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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