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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建考试教材《法规》重要新增考点3

发布时间:2020-10-14 16:06:17 来源:互联网

2020一建考试教材《法规》重要新增考点3。2020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经面市,每年教材的变动处都有可能成为当年考试的重要出题点。所以很多考生都很关心新旧教材的对比变化,以及新教材中增加了哪些的重要考点。小编也为大家做了整理。

2020一建考试教材《法规》重要新增考点3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新增】(19版教材P95,新教材P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中还规定,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

2、投标保证金(19版教材P98,新教材P99)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新增】

(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新增】

(3)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9版教材P113,新教材P115)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新增】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

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新增】

4、发包单位违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增】(19版教材P115,新教材P116)

1)《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2)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5、公布的时限【改动】(19版教材P120,新教材P121)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

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6、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新增】(19版教材P121,新教材P123)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一建《法规》科目变化幅度约为10%。新增、修改20000字左右,变化79处,新增重要考点较多,要着重复习。为了方便考生们复习,一级建造师新教材新增考点大家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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