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级会计师 >> 科目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最大诚信原则

发布时间:2020-10-16 15:01:59 来源:互联网

乐考网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频道小编整理发布“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最大诚信原则”,为考生发布中级会计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最大诚信原则

1.如实告知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合同解除否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如果保险合同解除,已交纳的保险费能退否

①不赔不退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②不赔但退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除了“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最大诚信原则”之外,还有更多中级会计考试大纲、教材变动、各科模拟试题、历年真题解析等更多备考资料,预祝大家都能考出优异的成绩!

编辑:

 
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4006-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