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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20-11-24 14:44:4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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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法律行为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目的性: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关键词】有意识、自愿、为达到预期目的

(2)意思表示:将内心的想法用一定方式展现出来

【注意】这是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的关键点(是否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合法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性

【注意】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注意】一般而言,法律行为成立=生效。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即成立和生效并非同步。

1、成立要件 (略)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2、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目的性 (2)意思表示 (3)合法性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1)效力: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六)可撤销民事行为 【中】(1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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