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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作为残保金缴纳基数?

发布时间:2021-12-29 09:49:4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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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作为残保金缴纳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不作为残保金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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