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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执业行为概述

发布时间:2020-11-02 17:53:22 来源:互联网

乐考网证券从业频道为大家带来“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执业行为概述”,总结这部分知识的重点内容,从而帮助考生更加有条理地学习、掌握这部分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内容。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执业行为概述

考点十四:执业行为概述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①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②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⑤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⑥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⑦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⑧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⑨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⑩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规定

1.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1)诚信基本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2)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①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②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3)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下列信息应记入处罚处分信息:①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性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自律惩戒措施;②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2.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3)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1)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2)有限公开信息。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从业人员可以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4.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1)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可采取自评、他评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2)证券业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知识链接】中国证监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1.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2.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2.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内容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3.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

(1)一般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终身禁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②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⑦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⑧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3)减免禁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④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4.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程序

(1)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四)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①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②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③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④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⑤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①直接或者间接以第(1)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②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③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④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⑤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⑥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①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②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③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④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⑤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⑥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⑦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①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②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④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⑤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5)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廉洁从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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