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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执业药师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发布时间:2020-11-19 14:29:1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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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执业药师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4类作弊属犯罪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包括: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这并非意味着对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最高法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9类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姜启波说,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相似,司法解释也从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情形。

根据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两高”司法解释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

姜启波说,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据悉,考试作弊入刑后,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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