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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2020-10-19 16:06:5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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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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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形式

2.执业风险防范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邮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2)责任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收益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形成执业风险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成的债务,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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