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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0-11-24 14:45:4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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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民事诉讼

第一章总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二)诉讼(民事诉讼)

(一)概念:打官司

(二)管辖 【中】

1、地域管辖

(同级对一审)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2)中级法院: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高级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4)最高法院: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1)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管

4、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三)诉讼参加人 (略)

(四)审判程序 【中】

1、一审(1)普通程序(2)简易程序

2、二审(上诉审)

(1)适用范围: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两审终审)

(2)上诉条件:

(3)审理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适用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启动再审:

4、执行程序

(1)适用范围:对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和其他应有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时效:2年

(3)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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