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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11-24 14:46:0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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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诉讼时效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三、诉讼时效

(一)概述

(二)适用对象

1、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特点

(1)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3、适用对象

(1)债权请求权、部分物权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

(三)种类与起算

1、种类+起算点

诉讼时效分类

(1)一般(主观时效期间)

长度:3年

(2)长期

(客观时效期间)

长度:20年

2、具体请求权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中】

1、中止

(1)因法定事由发生:

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障碍

(2)以上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断

发生以下主观事件: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延长

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特殊情况(客观障碍)而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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