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注册会计师 >> 科目 >>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发布时间:2020-11-26 10:42:17 来源:互联网

乐考网为考生准备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相关内容,在与其担心什么时候考试,不如巩固学习知识。更多分享,请持续关注乐考网。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本文乐考网小编集中整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可联系右侧在线客服。

编辑:

 
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4006-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