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注册会计师 >> 科目 >> 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复习:税法适用原则

发布时间:2020-11-26 10:56:06 来源:互联网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复习:税法适用原则,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复习: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某纳税人2016年5月之前是营业税纳税人,全面“营改增”之后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自查发现2016年3月有一笔收入需补税,按税法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法从旧举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程序法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本文乐考网小编集中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复习:税法适用原则”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可联系右侧在线客服。

编辑:

 
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4006-211-229